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乡村发展联合会(以下简称本团体)开展重大活动的管理工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本团体的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根据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和《四川省乡村发展联合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是指将可能对本团体业内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事前报告和备案的方式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为确保活动不得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本团体重大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会员的意志,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以促进本团体健康有序发展。
本团体的重大活动,主要指下列各项:
(一)会员(代表)大会;
(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的重要决定;
(三)重大庆典纪念活动;
(四)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的跨组织、跨地区的学术活动以及有较大影响的社会活动;
(五)涉外包括涉及港、澳、台地区的活动,如吸收境外人士为荣誉会员或担任名誉职务的活动,与境外组织合作或联合举办的活动,接受境外组织或境外人士捐赠的活动,邀请境外组织或境外人士参加的活动,组织会员赴境外学习、考察、交流等;
(六)举办大型宣传、展览、论坛活动;
(七)开展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八)接受较大金额捐赠、赞助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九)对本行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
(十)向省委省政府提出请求、意见和建议;
(十一)其他重大活动。
第四条 本团体举行重大活动,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五条 本团体举行重大活动,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于活动结束后将重大活动的成效评估、社会影响、存在问题、下一步打算等综合情况,书面总结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 本团体重大事项备案报告送达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认为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团体《章程》的,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错后再开展活动。
第七条 本团体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备案报告资料,规范归档保管。
第八条 本制度经2023年5月29日第一届第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授权本团体秘书处负责解释。